被告知人:陈林青,男,1980年10月16日生,住址:咸丰县曲江镇湾田村,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号码:4228261980****103X。
告知内容:
我单位办理的陈林青涉嫌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案,拟对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因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经催告仍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道路安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现公安机关查明:2023年3月22日23时,你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咸丰城区大坝解放路向世纪兴酒店方向行驶至卢家沟路段时,实施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酒精检测结果、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陈林青的行为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期限为7日。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咸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9月14日
咸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184号;联系人:周帆、朱晓峰;联系电话:18372593086 1837259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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