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 切换城市

请选择您所在的城市:

    热门
    城市

    头条资讯

    发布投稿
    客服热线189-3863-0727
    广告

    【恩施日报】咸丰县网络平台侮辱他人 3人侵权被判担责

    200-01-01

    阅读:0

    评论:0

    举报

    本报讯 (通讯员田玉娇)在微信群发布侮辱性字样的信息内容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清坪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情绪失控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为所有人敲响了警钟。

    王某修剪茶树时,意外发现案外人张某某(同村村民)没打招呼,就把水管埋在自家的土地里。王某前往张某某家中理论,双方情绪激动,发生了激烈争吵。当晚,张某某家人把“战火”烧到了网上。

    张某某儿媳覃某率先在村微信群公然发布多条侮辱性言论,内容直指王某。张某某兄弟张某甲也在同一微信群跟风辱骂。同时,张某某女儿张某乙不仅在另一村微信群发表侮辱性言论,还在抖音平台发布多条含侮辱性内容的视频,致使王某名誉在村里及网络空间遭受双重伤害。

    王某选择报警处理,但双方经过调解,未能达成和解,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几位当事人系同村邻里关系,本着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原则,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分析利弊得失,但因双方矛盾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功。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通过微信群、短视频平台等网络途径,发布侮辱性言论及视频,其行为已超过合理情绪的宣泄范畴,致使王某社会评价降低、精神遭受损害,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分别支付相应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恩施日报2025年10月22日第A06版:社会民生


    关键词:

    人已打赏

        ×

        打赏支持

        打赏金额 ¥
        • 1元
        • 2元
        • 5元
        • 10元
        • 20元
        • 50元

        选择支付方式:

        打赏记录
        ×

        精彩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共0条评论
        加载更多

        打赏成功!

        感谢您的支持~

        打赏支持 喜欢就打赏支持一下小编吧~

        打赏金额¥{{ds_num}}
        打赏最多不超过100元,打赏须知

        收银台

        订单总价¥0.00

        剩余支付时间:000000

        手机扫码支付

        使用支付宝、微信扫码支付

        其他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