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孙思、冉洁)在婚姻登记处遍寻无果,手中唯有一张泛黄的合影。日前,印女士手持一纸诉状,忐忑地走进咸丰县人民法院坪坝营法庭。她丈夫20多年前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更棘手的是,两人从未领取过结婚证。面对这份仅存于生活印记中的“事实婚姻”,法庭成了她寻求解脱的最后希望。
坪坝营法庭受理案件后,立即启动历史档案查询程序。然而,在民政部门浩如烟海的档案中,始终未能找到印女士夫妇的婚姻登记记录。法庭工作人员随后通过深入走访,在亲友邻里中仔细核查两人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早年共同生活的原始凭证,并确认他们的共同生活始于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完全符合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严格界定条件。
经审理认为,对于符合特定历史条件形成的事实婚姻,法律赋予其与登记婚姻同等的效力。事实婚姻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其解除程序与效力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即当夫妻感情确因长期分居、一方失踪而彻底破裂,且经公告程序保障了程序正义后,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一纸离婚判决,为印女士20载处于情感与法律困局画上了句号。此案不仅解决了当事人悬而未决的身份困局,更是对类似历史遗留问题在法律上的清晰回应,是司法实践直面历史、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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