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孙 思
“打输住院,打赢坐牢”——用这句话来劝架,真不是吓唬人!人与人之间一旦起了争端,莫随便动手哦!不然的话,轻则需要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行政处罚,重则涉嫌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前不久,咸丰县坪坝营法庭审结的一起邻里纠纷赔偿案,就用一张沉甸甸的“消费清单”,给人算了一笔明白账:打架成本高。
王某(化名)与肖某(化名)系邻居,今年1月因日常琐事发生口角。争执中,肖某未能控制情绪,动手殴打了王某,导致王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坪坝营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肖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王某因受伤到医院住院治疗7天。挨了打又住了院的他,出院后越想越憋屈: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遂要求肖某赔偿自己16800元。而肖某则认为“我都进去蹲过了,也罚了款,难道还要赔钱?”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其实,行政处罚并不等于完全免责。法律明确规定,该蹲的蹲,该罚的罚,该赔的钱,一分都不能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王某是受害者,所以就稳赢?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肖某情绪激动,扇了王某的耳光并抓扯王某的头发,造成王某受到人身损害,应依法赔偿王某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及误工损失。王某虽然是被害方,但在本案中其言语和行为也有不当之处,对冲突升级负有一定责任。
本案中,对于肖某无异议部分的赔偿金额,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部分,因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护理费的支出以及肖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故本院对于该两项费用不予支持。对于误工费、营养费部分,王某提供了鉴定报告以及王某因本案侵权行为而住院7日和出院卧床休息一周的医嘱,本院对其主张的费用予以支持。
最终,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判决由肖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王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扣除王某自担部分,肖某最终需要自掏腰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8400元。
希望这个价值8400元的耳光能扇醒所有容易冲动的人。轻微冲突:治安处罚(拘留+罚款)+民事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 钱包大出血+人生污点。造成轻伤及以上,直接升级成“故意伤害罪”,牢狱之灾等着你。这个案件中,没有赢家,只有两败俱伤和破碎的关系。
一个耳光,既打散了邻里情谊,也打掉了自己的现金。坪坝营法庭这起案件再次敲响警钟:法治社会,解决问题要靠理性和法律,而非暴力。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是真正的“护身符”。
当然,如果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而实施的正当防卫,必须立即打回去。
延伸阅读:正当防卫·法条依据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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