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唐荣擎 王君娥
“这地是我名下的,补偿款就得全归我!”
“茶叶是我种的,凭啥没我的份?”
日前,在咸丰县人民法院清坪法庭,一对闹离婚的夫妻为5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争执不下。原本协商好的离婚事宜,因这笔钱彻底陷入僵局。
李某与何某结婚多年,因感情破裂,李某起诉离婚,何某起初也同意。可就在离婚手续即将办妥时,5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成了争议焦点。
“我同意离婚。”何某手里攥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向法官说:“但是她拿走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要全都还给我。那地是我名下的。”他坚持认为,案涉土地的承包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征地补偿款理应归他所有。
“不可能!”李某反驳道:“地里的茶叶都是我种的,我也有份。凭什么都给你?”她认为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虽没有自己的名字,但是该土地是在自己与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且该土地上的作物全是自己栽种的,该土地征收补偿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各执一词,原本协商好的离婚事宜因这笔补偿款而彻底谈崩。
经核查,案涉征收土地承包方系何某与前妻生育的儿子小何,所涉《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均载明承包方家庭成员包含小何的妻儿及其父何某。经家庭内部协商确认,其中一块地由何某使用,征地后何某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50000元,并将该款项交给李某保管。
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以案办案”,而是进一步深入了解案件细节:在李某与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征收土地一直是李某在耕种和管理,土地上的农作物确实由其栽种养护,其劳动投入客观上提升了土地的实际价值。如果完全按照权属判定补偿款归属,显然有悖情理。
“征地补偿款不是‘一锤子买卖’,得拆开来看。”承办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双方解释道:“土地征收补偿款应当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补偿费,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有人身专属性,故案涉土地征收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由何某享有;而案涉征收地块上的作物是李某于婚后栽种,该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案涉土地征收补偿款中的青苗补偿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场,不能只算钱的账,也得算一算感情账。”
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面对面”相结合的方式,一边向双方讲清法律规定,明确补偿款的分割依据;一边耐心疏导双方情绪,提醒他们回望婚姻存续期间的相互付出。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调解离婚,同时李某自愿退还何某部分土地征收补偿款。一场因征地补偿款引发的离婚拉锯战,终于画上句号。
法官提醒:婚姻关系的解除不仅涉及情感的了结,还牵涉到财产的分割,尤其在土地征收补偿款这类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更需结合案件实际,进行综合考量,审慎处理,而不是仅凭“有证”“无证”来简单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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