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有效激发市场消费活力,今年以来,咸丰县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扎实推进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旨在发挥案例警示震慑作用,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1 咸丰县某特产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2025年3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2日,本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散装白酒标识不符合规定。2024年11月2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咸丰县丁寨乡鱼塘坪村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货架上陈列有无标识标签的白酒6瓶。经查,当事人2025年4月5日从咸丰县湾田酒厂购进散装白酒100斤,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后在网络平台和线下进行销售。在销售时,应顾客要求和方便运输,将上述白酒分装在瓶中,瓶身未按规定标明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共分装白酒40斤,其余60斤在线下以散装形式售出。另查,2024年6月26日,因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本局对其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 莫某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5年4月14日,本局对莫某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5日,本局收到《检察建议书》要求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减肥产品(瘦腿丸和草莓奶昔)含有西布曲明。自2010年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 咸丰县某餐饮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5年7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一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已过期。经查,该从业人员于2024年5月20日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过期后未再办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本局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咸丰县某冷冻食品门市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7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9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售的冷冻青虾仁进行随机抽检,样品经检验,多种磷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5.0,实测值 11.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多种磷酸盐具有保持水分、提升口感和延长保质期等作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 咸丰县某诊所销售劣药案
2025年5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9日,本局接到投诉称在当事人诊所购买的一盒阿胶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阿胶的行为属实。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15日发布的《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查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法 〔2020〕63 号)》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超过有效期的阿胶可直接认定为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 咸丰县某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5年7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责令其改正,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6日,根据殡葬领域专项巡察反馈问题,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15日期间,在部分殡葬服务中未执行《关于殡葬管理中心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咸发改价格〔2023〕6号)文件规定的遗体冷藏费用标准,2025年5月19日,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当事人在期限内全额退回多收价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 陈某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
2025年1月16日,本局对陈某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农家乐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冰柜内有疑似麂子肉、冷冻竹鸡。经鉴定,上述疑似麂子肉为哺乳纲偶蹄目鹿科小鹿组织,疑似冷冻竹鸡为鸟纲鸡形目雉科灰胸竹鸡。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自 2023年6月26日实施)规定灰胸竹鸡、小鹿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 咸丰县某母婴用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2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5日,本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奶瓶销售侵犯“hegen”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从微商处购进涉案“hegen”婴儿多功能奶瓶,无法提供供货者资质、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以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等相关证明材料,且经“hegen”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授权代理人现场辨认,涉案“hegen”奶瓶在真伪二维码的查询结果上与商标权利人生产、制造、销售的产品存在区别,非权利人生产销售或许可生产销售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9 咸丰县某电动车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月16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发现店内有疑似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在售,本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0 咸丰县某建材门市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案
2025年3月26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本局组织的 2024 年产品质量专项行动中,当事人经营的家用燃气灶具(商标:Gutai 顾太,型号规格:JZY-TD01)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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