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咸丰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部署安排,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和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商品、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依法查处了一批校园及周边食品、网络餐饮服务、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计量、商标侵权等领域的案件。现公布2024年“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咸丰县某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4月28日,咸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的2袋傩神花椒粉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咸丰县某便利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4月28日,咸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的1袋金口顺绿豆糕、4袋棒棒熊鸡蛋薄脆饼、2袋傩神花椒粉、4 袋速达香辣酥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咸丰县某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案
2024年3月15日,咸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内,某水果店销售有水果捞制品,其商家资质公示信息内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水果店入驻其平台以来的销售清单等资料。经查,该水果店从事食品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咸丰县某诊所销售使用劣药案
2024年1月25日,咸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咸丰县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房货架上的盐酸赛庚啶片、消肿止痛贴药液、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使用的药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咸丰县某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4年2月1日,咸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咸丰县某气站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充气站内1名未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工作人员正在进行充装作业,现场已经充装完成的气瓶中有4支气瓶超期未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咸丰县某文具店销售不合格趣味玩具案
2023年10月23日,咸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开展工业产品质量监督专项行动时,依法对咸丰县某文具店在售的乐森妮儿童趣味玩具进行随机抽样,其样品经检验,机械物理性能(正常使用)、机械物理性能(可预见的合理滥用)项目不符合 GB6675.2-2014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当事人采购案涉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咸丰县某加油站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案
2023年3月26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要求,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咸丰县公安局、咸丰县公检中心依法对咸丰县某加油站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咸丰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9日,咸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恩施州美孚机油商标侵权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3批美孚1号在售。经查,上述三批机油属侵犯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Mobil”和“美孚”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当事人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精彩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共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