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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丰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20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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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资源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发布此令。

    一、禁火时期: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辖区内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时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域;

    (二)严禁进行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活动;

    (三)严禁吸烟、烧烤、生火取暖、野炊、玩火、放孔明灯、燃放易燃易爆物品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燃烧稻草、秸杆、草木屑、杂草、树叶、干柴等可燃物;

    (五)严禁烧田坎、烧荒、烧地边、烧木碳、烧灰积肥等生产性用火。

    四、进入林地的单位和个人,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要求,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和登记。

    五、严格落实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其经营范围内森林防火责任。

    六、县应急局、县林业局等相关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工委)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险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禁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非法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县应急局值班电话:0718-6832943;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718-6822163;县公安局接警电话:110。

    八、对违反本禁火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此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咸丰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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