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咸丰县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强日常监管,聚焦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开展,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2024年第二批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主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案例一、咸丰县忠堡镇细皮沟村卫生室销售使用劣药案
2024年3月27日,咸丰县市场监管局在咸丰县忠堡镇细皮沟村卫生室开展药械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时发现,当事人药房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阿奇霉素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咸丰县麒隆摩托销售商行等3家经营主体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咸丰县麒隆摩托销售商行、咸丰县佳琪摩托车销售店、咸丰县现代车城有不合格(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分别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三、咸丰县家家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曲江分店假冒专利案
2024年4月11日,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专利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其在售的“牛黄清感胶囊”外包装上标注有“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 ZL02144926.0”字样,经查,涉案药品生产日期为2023.01.15,涉案药品外包装上标志的专利号对应的专利权已于2022.12.30日届满终止,被宣告终止。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
案例四、咸丰县环城路农佳菜餐饮农家院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4月12日,咸丰县市场监管局在咸丰县环城路农佳菜餐饮农家院开展食品安全现场检查时,在经营场所的收银台上发现印有“酸汤中华鲟”字样的菜单703份。经查,涉案菜单是当事人在咸丰县某广告公司印制,当事人实际采购和使用的鲟鱼是从咸丰县观音桥集贸市场采购的西伯利亚杂交鲟鱼,采购时查验并索取了相关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五、咸丰县永合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年报案
2024年11月8日,咸丰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企业年报报送排查时发现,咸丰县永合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年度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六、咸丰县云羊汇餐馆等3家餐馆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标识案
2024年11月6日,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餐饮主体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咸丰县云羊汇餐馆、咸丰县百味轩大饭店、咸丰县红英餐馆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七、咸丰县聚春农副产品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4年5月13日,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其正在通过抖音平台直播销售鲜猪肉,其案板上摆放的待售鲜猪肉无检验检疫印章。经查,当事人采购涉案鲜猪肉时没有索取进货票据和合格证明,涉案鲜猪肉也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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