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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校园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公告

    20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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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成果,超常规纵深推进“校园餐”食品安全管理,鼓励社会公众和学校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以下统称举报人)主动参与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控制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充分发挥社会共治作用。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2024年第37号)有关规定,现就全县“校园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校园餐”经营主体,包括学校食堂、承包(含委托)经营企业、学校食材供应企业等。

    二、奖励范围

    对于举报下列“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予以奖励。

    (一)“校园餐”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校园餐”经营主体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五)“校园餐”经营主体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未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六)“校园餐”经营主体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七)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

    三、举报途径

    对上述违法行为,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0718-12315(市场监管局)、0718-6822489(教育局)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举报奖励的等级认定、实施等最终解释权由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办理。

     咸丰县质量强县工作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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