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是《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咸政发〔2021〕1号)于2021年1月5日印发,有效期满;二是引用的法律法规失效或更新。三是上级出台了新的规定。
二、起草原则
《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咸政发〔2021〕1号)《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咸政发〔2021〕11号)自发布实施以来,我县征地拆迁安置政策执行比较顺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比较合理,绝大部分老百姓普遍比较接受,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宜再作调整。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本次起草《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是在合并前述两个文件的基础上修正,总体保持不变,对有的文字表述作了适当修正,条款由原来的35条增至37条,但政策内容、规定和标准未发生变化,更加适应现行的相关法规政策,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户的根本利益。
二、修正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引用的法律法规
《实施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已废止,本次起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增加引用《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州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24〕2号)《咸丰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咸丰县被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咸政发〔2024〕2号)。
(二)适当修正相关条款
一是根据县林业局的意见修正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林业局的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乡镇(区)提供的资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土地被征收后不动产权证的变更、注销登记。县林业局:负责拟征收林地选址前期论证;负责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许可;负责办理取得使用林地许可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负责指导签订、变更、中止《林地承包合同》《林地流转合同》;负责调处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纠纷;协助调处林地、林木权属纠纷;负责林木、绿化苗圃征收补偿价格评估和森林资源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管和指导。
二是根据县司法局法制审查意见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修正为“拟征收土地公告或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抢栽、抢种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经查证核实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6目规定的“两违”建(构)筑物及抢装的室内外装饰装潢,在土地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不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所称产权调换、小高层的房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包括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其余条款顺序相应调整。
(三)修正县城规划区内货币补偿中宅基地补偿标准
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州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24〕2号)规定:“全州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参照鄂政发〔2023〕16号文件确定的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将“宅基地按照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评估”修订为“宅基地按征地补偿价格补偿”。
(四)明确政策执行时间
本次起草的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咸政发〔2021〕1号)和《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咸政发〔202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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