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丰监管支局拟联合印发《咸丰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5年4月9日至2025年5月9日,正文如下:
咸丰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根据《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金规〔2023〕1号)和《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湖北金融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的通知》(鄂财金发〔2024〕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对政府引导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细则所称财政补贴型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为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提供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其保费补贴可按一定比例实行分级分担。
本细则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湖北银保监局批准的具有农业保险经办资格、由省级或州、县通过招标或遴选等方式确定的、在咸丰县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保险组织。
本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职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招标或遴选等多种政策导向和市场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政策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参与各方积极性,不断提高农业保险密度和深度,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预算约束。财政部门应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合理确定咸丰县农业保险的支持范围和发展顺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三)政策协同。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农业农村、林业、金融监管支局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区)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细化部门责任分工,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形成部门和政策合力,建立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更好地促进农业产业发展。
(四)绩效导向。构建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正向激励,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五)惠及农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及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中央和省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其他农产品,具体包括:
(一)种植业。水稻、油料作物(油菜)、马铃薯。
(二)养殖业。育肥猪、能繁母猪。
(三)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第五条 补贴险种的保费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和农户按一定比例分担。
(一)种植业
1.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仅在产粮大县开展)。中央财政45%、省级财政25%、农户30%。
2.油菜油料作物保险。中央财政45%、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5%、农户25%。
3.马铃薯保险。中央财政45%、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5%、农户25%。
(二)养殖业
4.能繁母猪保险。中央财政50%、省级财政25%、农户25%。
5.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50%、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5%、农户20%。
(三)森林
6.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50%、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25%。
7.商品林保险。中央财政30%、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5%、林农40%。
第六条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是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以外,我县自行开办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及其他农产品保险(以下简称地方特色险)。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由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向省级财政申请奖补资金。
(一)重点支持特色险种,重点支持特色险种,我县主要涉及茶叶保险,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60%,向省级财政申请保费的45%的奖补资金。
(二)其他特色险种,包括辣椒、白术、黄精、中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60%,向省级财政申请奖补资金。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七条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我县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
第八条 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既可由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村为单位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户集中投保。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办理投保,并与投保农户订立保险合同。对采取以村为单位组织农户集中投保的,由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组织实施,承保机构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制作投保分户清单,详细列明投保人的投保信息,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并经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
承保机构应将分户承保信息清单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公告,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并留存影像照片备查。承保机构应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村务公示栏,将惠农政策、承保及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为提高公示效果,在保护农户隐私的前提下,可同时采取政府公共网站、行业信息平台或短信、微信等其他线上方式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应缴保费后,应及时出具保险凭证(纸质或电子)并发放到农户,留存送达依据备查。对采取以村为单位组织农户集中投保的,承保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户应缴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单。同时,集中投保的组织单位要会同承保机构将保险凭证及时发放到各被保农户,并由各被保农户签收,以保障农户知情权。
保单可以是纸质或电子保单。承保机构可以采取投保人、被保险人电子签名等可验证方式确认投保清单。严禁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协保人员等篡改承保信息。
第九条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农业生产保险赔付应有利于农业灾后生产恢复,对投保品种因处于不同生长阶段需要观察确定最终损失结果的,应建立预赔付制度,待查勘后10日内先行预赔付,预赔付金额不低于预估损失的50%。
承保机构支付保险赔款资金,对有“一卡通”的投保农户必须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支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通过银行卡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达投保对象。如果投保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对以村为单位集中投保的保险赔付,严禁赔付到村集体或大户,必须直接赔付到各农户。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载明农业保险标的的位置、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级财政承担的保险费比例和金额以及赔偿标准等内容。
第四章 部门及单位职责分工
第十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含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卫健、金融监管局、应急、民政、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区)人民政府,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和部门沟通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不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沟通协商机制,做到决策依据充分、问题解决及时,经验总结到位,实现部门间涉农数据和信息共享,促进农业保险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农业保险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财政部门:为农业保险工作牵头部门,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农业保险工作协调,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拨付、管理和结算等工作,组织审核地方农业保险品种实施方案,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预算。要根据农险承保进度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按季或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至承保机构。要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保费补贴资金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申报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农业保险标的物的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是水稻、小麦、育肥猪、能繁母猪等种植养殖标的物的行业主管部门,林业部门是森林保险标的物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他地方补贴险种及其他特色保险根据保险标的归口管理情况合理确定行业管理部门或牵头管理部门。
1.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业务范围内农业保险品种实施方案,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拟定我县水稻、育肥猪、能繁母猪等种养殖业保险实施方案,县林业部门负责拟定我县森林保险实施方案;负责引导农户有序投保,农业部门组织对种养殖业补贴险种承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林业部门组织对林业补贴险种承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别对县财政部门出具各险种农业保险承保情况审核报告,督促承保机构在确定种植业险种承保面积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面积为依据,并保存相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定位图及现场查勘等承保资料备查;
2.负责会同承保机构建立补贴险种承保标的核查、损失查勘、理赔服务等工作规范和标准,协助承保机构进行查勘定损,督促承保机构据实承保、及时足额理赔;
3.充分发挥部门组织体系和专业技术优势,协助提供相关专业信息与服务,包括辖区内灾情、灾害发生、损失情况等相关信息,指导农户及时做好灾害预防工作;
(三)各乡镇(区)人民政府:重视支持并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辖区内基础信息数据收集,协调相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做好农业保险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审核、查勘定损及理赔纠纷处理工作。
(四)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基层服务网络。
(五)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气候资料统计分析、气候趋势预测等农业气象服务,建立气象数据库,为农业保险政策制定、查勘定损和理赔提供数据支持,协调做好灾害界定工作。
(六)其他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和相关业务工作,落实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发展。
第五章 承保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承保机构是农业保险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所承保险种的承保理赔服务工作。承保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制定保险条款、明确理赔服务标准,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等做好投保人的投保标的核实、依法与投保农户签订保单、收取保费,认真履行保险合约、及时受理灾情报案、及时组织查勘定损、及时足额赔付到户,保证投保农户权益,切实增强投保农户获得感,提升农户满意度。承保机构应根据需要加强基层网点和队伍建设,提升科技赋能,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对标的进行标识、记录,确保投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为投保农户提供优质保险服务。承保机构对补贴险种按规定如实申报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对承保理赔数据真实性负责。
承保机构应直接与农户办理中央、省级和县级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十三条 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加强协保员的管理。协保员可对承保标的数量及损失进行核实,但不能代替承保机构签订保单。
(一)选用标准。协保员选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村干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经验的退休农业技术人员。要建立协保员选用标准,必须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协保员由承保机构确定,定期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在本村公示栏公示。
(二)日常管理。保险承保机构负责协保员的日常管理,包括任务安排、培训、业务督导和考核等具体工作。
(三)技能培训。保险承保机构要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和各乡镇(区)开展对协保员的培训工作,建立日常化培训机制。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基础知识、保险法律法规、农业保险政策、承保理赔流程,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四)奖惩机制。建立专门的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承保、理赔工作量及完成情况、客户投诉及满意度、廉洁自律情况等。
(五)行为规范。协保员应做好投保信息收集和农户签字,以及协助保险机构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及时发放到户等工作。若存在违反职业操守行为,将进行惩治,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记录。
(六)费用标准。承保机构向聘请的协保员支付费用,支付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财政部安排下达。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县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并向省财政厅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
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中央和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保费补贴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申报,其保单生效时间范围为该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般情况下,承保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并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承保数据及资料核查。但对大宗或季节性农产品承保,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在收到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保单级数据后,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区)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结果,由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审核,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对承保机构拖延申报或出单,导致申报或出单时农产品保险标的已经收获或出售,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社区)相关部门无法核查承保数据的,其保费补贴资金及承保数据核查申请应不予受理,但承保机构应继续履行相应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承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承保理赔报告及数据报送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县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对上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结算报告(含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同时,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编制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承保机构应加强对承保标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资金申报数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申报承诺函。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对审核结果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报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核,对相关的手续完备性负责,并对县级资金结算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宣传措施、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费、总保费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包括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等相关情况。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四)资金申请。包括资金来源、使用、结余情况。
(五)其他材料。包括财政部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报(测算)表(含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下同)、保险机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及处理意见、综合绩效评价报告、补贴资金预算及拨付文件、县级财政拨付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拨款凭证、农业保险工作方案、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农户自交保费银行进账单、经办保险机构乡镇服务网点设立情况及证明材料、相关部门近两年对我县农业保险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十八条 县级资金申报与结算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州财政局。
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承保机构,视同该年度该承保机构放弃申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相关保费由该承保机构自行负担。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落实部门分工,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和各部门积极性,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要及时掌握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工作指导。
与承保机构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和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和承保机构要合力加强农业保险相关政策宣传引导,努力营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良好发展环境,根据不同的受众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采取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工作简报、墙体口号、手机短信、悬挂横幅、宣传手册以及举办相关活动等多种宣传方式,要及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抓好示范,提高宣传效果,消除政策盲点和认识误区,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的知晓度和满意度。
有关部门、各乡镇(区)和承保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区)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和组织农户投保,做到“应保皆知、愿保尽保”。
第八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农业保险业务覆盖率、风险保障水平、保险机构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科学测算,设置每一年度绩效目标和相应绩效指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水稻、油菜等种植产品的承保数量以农户自愿参保的实际种植数量为准,由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审核时应与惠农补贴等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承保机构对承保标的应当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职能部门)出具证明资料,并以事实为依据确定其实际种植数量。
育肥猪保险和能繁母猪耳标作为实际投保标的存栏数量核实依据。县农业农村局按照“一猪一标、有猪必打、应打尽打、不打不保”的原则,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有猪必打耳标工作落实到位。育肥猪保险和能繁母猪的投保数量应与省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统一研发的可追溯耳标对应、与防疫数量相衔接。对未按统一要求规范使用可追溯耳标的育肥猪和能繁母猪,不得作为财政补贴型投保标的;对部分养殖企业为加强管理使用的厂标或其他耳标不得作为承保标的数量确定依据。农业农村局要结合防疫管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切实做好育肥猪或能繁母猪承保或损失数量的核实工作。
林权证作为森林保险承保面积的重要依据,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权证的使用管理。森林保险承保机构应当查验被保险人山林权属证明或山林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由林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资料。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基层政府组织审核不严导致承保数据申报不实的,依法依规给予惩治处罚。
第二十三条严禁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包括: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交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相关职能部门、乡镇(社区)、村民委员会和承保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与上级相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对以上文件如有任何意见建议,请联系咸丰县财政局金融股龙厅,联系电话:0718-6893162 电子邮箱:115769758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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