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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20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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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县各用人单位:

    2025年6月是第24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在“安全生产月”来临之际,为树牢安全理念,夯实安全基础,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职工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如下: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一)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确保作业场所、生产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三)提供符合雨季作业需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防水装备、防滑设备等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为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劳动环境,严禁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与应急管理

    (一)用人单位要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职工熟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及自救互救技能。

    (二)重点加强对新入职职工、转岗职工、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平台用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雨季专项应急预案并依法备案,组织防汛、防地质灾害、消防等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确保突发情况响应及时、处置有效。

    三、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一)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和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高危岗位、危险源、消防通道等重点领域开展每日巡查和专项检查。

    (二)要组织专业人员对生产设备、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等进行全面细致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台账管理,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确保整改闭环。

    (三)鼓励职工通过工会渠道举报安全隐患,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一)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确保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按照劳动法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防止因超时劳动、疲劳作业引发安全事故,确保职工以良好精神状态投入工作。确需加班的要依法足额发放加班费。

    (二)依法为全体职工(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用工形式)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并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参保缴费义务。

    (三)对女职工、未成年职工等特殊群体,严格落实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等特殊群体的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发挥工会监督与协调作用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持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向工会、全体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受工会监督。

    (二)在制定、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三)各基层工会组织要结合企业实际,联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企业依法用工,重点核查工资支付、工时制度及安全卫生条件。通过发放监督提示函、案例讲解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劳动者维权与安全意识。企业需配合工会监督,及时整改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六、法律责任与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由应急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处罚)或刑事责任;

    (三)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职业禁入、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惩戒措施;

    (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事故伤亡职工及其家属依法进行赔偿。

    县总工会将持续关注各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必要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咸丰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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